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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波大战方大同:谁才是小芳的亲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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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年前,李春波写了《小芳》,21年后,方大同写了《小方》。《小方》不是《小芳》,但《小方》长得很像《小芳》,因为在一首歌曲最关键的副歌部分,《小方》完全就是《小芳》。《小方》没有忘了《小芳》,于是在歌曲创作人一栏的署名里,署上了李春波的名字,但作为《小芳》他爹的李春波,却不知道《小芳》变成了《小方》,于是在微博上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写了措词激烈的“一封家书”,活生生上演了一出琼瑶大闹于正的音乐版大戏。到底是《小芳》错怪了《小方》,还是《小方》欺骗了《小芳》?因为李春波这位作者本人的质疑,就连方大同这个小方,也开始变得茫然,甚至开始怀疑人生。

《小方》和《小芳》的关系,归根结底很简单,就两个字:版权。再世俗一点,将其浓缩成一个字,那就是:钱。按理说,《小方》搞了《小芳》,付钱不就完了。在我们老百姓的家居生活理念里,就跟去超市买瓶酱油,给钱就能把东西拎走,不给钱就让自己被警察拎走一样简单。但在音乐版权的关系里,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是在中国特色的版权市场机制下,有时候你真的会面临你想买别人的歌,却不知道付钱给谁,或者付了钱却发现给错了人,又或者就连歌曲的创作者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自己创作作品版权的情况发生。

《小方》和《小芳》的关系原因就在于此。一个比较近似的例子,就是在2010年的央视春晚中,王菲因为演唱了一首《传奇》,让这首作品和李健本人都因此更红。但事后,一家名为“老孙文化”的公司,却以侵权为由将王菲以及之后同样翻唱这首歌曲的毛宁,都告上了法庭。虽然李健本人是这首歌曲的作者,并且和王菲有比较不错的交情,而且这首歌在2003年发行时,发行公司也是天津泰达音像。但由于2008年李健本人将歌曲版权卖给了“老孙文化”的孙涌智,也使得这首歌曲的版权其实已经不在他自己手上。换而言之,就是他自己演唱自己的作品,也要得到相应的授权。这种情况同样还有很多,像“黑豹”成名的第一张唱片中,有大量作品都是出自于当时的主唱窦唯之手,但因为他并不拥有自己歌曲的版权,所以后来离开乐队后,即使他想唱自己的作品,同样也力所不能。

而在这里,还需要厘清的一个版权问题,就是一首歌其实拥有两个版权。一个是录音著作权,一个是著作权。前者指的是我们听到的成品,后者指的是作品本身;前者的版权拥有人一般是唱片公司,而后者的版权拥有人,一般则是著作权本人,或者相应的版权代理机构。

在版权产业比较完善的香港,对于版权的界定就显得相当清晰明了。音乐创作人都会和相应的版权公司签定著作权合同。比如方大同本人,就是华纳版权公司的签约作者,即使今年作为艺人的他,已经过档到金牌大风,但他的作品版权,却依然还是属于华纳版权。也就是说,你想要引进方大同最新的唱片、单曲,你就必须获得金牌大风的授权。而如果你想要翻唱、改编方大同的作品,则必须得到华纳版权公司的授权和许可。

而事实上,方大同和他的团队,是不会不经授权,如此大胆使用李春波的《小芳》这首歌曲的。而从华纳版权事后的回应,也清晰的明确了他们是向斗室文化购买了这首歌曲的全球管理权。

未经授权演唱或翻录别人的作品,这在版权管理非常严谨的欧美国家,严重的情况下都是要去坐牢的。而之所以国内很多艺人能够在公开场合把不应该当成理所当然,还是因为国内混乱的版权现状所至。从八十年代到今天,中国当代流行音乐发展至今,就从来没有一套完善的版权体系。八十年代的音像公司和九十年代的唱片公司,如今都是转制的转制,消失的消失。以前的歌手和创作者写歌并发行唱片时,还根本没有版权这个概念。由于著作权和录音著作权从一开始就没有一个明确的主儿,许多电视、电台完全没有对版权的自我约束。想用谁的歌就用谁的歌,长此以往的习气,也使得从媒体到歌迷,甚至就连音乐人本身,都已经对版权这个概念开始找不着北了。

当然,更重要的是,国内的音乐版权环境,还有一个举世都无的存在:音著协。这个可以包揽中国大陆境内一切音乐版权的机构,本身就是版权这种个人权益被“不透明化”的典型。李健当年在翻唱专辑中,明明支付了万晓利《陀螺》这首歌曲的版权费用,但万晓利本人却表示完全没有收到这笔费用。后来才知道是音著协以中介的身份代理了这笔费用,但是却没有然后了。只能说,音著协大概是没有万晓利的手机号。不过,就算他们联系到了本人,根据很多音乐人的亲身经验,所谓的版权费也都是有音著协话事,给你十块就十块,给你二十就二十。无须本人同意,价格也非你决定。

两年前《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经问世,引起了刘欢、张亚东等诸多音乐人的激愤抗议。尤其是录音作品三个月后,可以不经授权就让任何人使用的条款,更让刘欢发出了“让我们活得更有尊严”的呐喊。版权到底应该是什么,恐怕对于音著协来讲,就是一种生财工具,但问题是它在成为生财工具之前,首先是私产。你买了一套房,三个月却不属于你了;你买了辆车,三个月后谁想开都能开,搁谁谁能乐意。

本次《小芳》闹上了《小方》,一定程度上就是这种问题的扩大和爆发。从双方的情况来看,方大同尊重版权合约,肯定无疑。但也并不代表李春波会无理取闹或讹人,问题肯定出现在李春波对自己这首个人作品的版权归属上产生了歧义。

更雪上加霜的是,九十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数字音乐的出现,原本就没解决的版权问题就更成了一笔糊涂账,尤其是许多老歌曲的版权问题日益突出。由于当年没有确定的版权合约,很多当事人都可以“认为”某首歌或某张专辑的版权是他的,而几经辗转,越到后来,版权的归属就越传奇。

如今,《小芳》她爹丢了《小芳》,接下来《阿莲》还能找得到她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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